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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处
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
2016年06月24日 00:00    暂无
汇报人: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可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学校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科研处(社科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依托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社科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

规划设计类的横向科研项目可纳入河南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暨河南大学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研究院)管理,按研究院有关规定执行,视为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河南大学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11.经费收支预算书。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从学校科研处(社科处)网站下载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范本,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撰写合同书文本。同时下载《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项目依托单位科研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将合同书和《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报科研处(社科处)审批,然后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办理审签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科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或加盖“河南大学”公章)。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技术服务合同,由科研处(社科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签署。涉及金额较大或科研处(社科处)认为有必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合同,由科研处(社科处)会同相关部门会签,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3.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也可由对方先行签字盖章)。

4.将签署完毕后的合同书(原件)分别报送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科存档备案。

5.纳入研究院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研究院合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并报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备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科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以上,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原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经科研处(社科处)批准后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存档备案。

更换项目组成人员的,应由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前2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备案。

对于合同中不涉及参加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研究人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组织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如需使用校内其他单位的实验室、仪器等设施设备,科研处(社科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 每学期末,项目依托单位应督促主持人向科研处(社科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合同管理部门同意后,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在一周内报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议)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由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按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纳入研究院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按研究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合同签订时需附经费预算书,或在合同条款里面列出开支范围。其中直接费用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协作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含研究生补助)、咨询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绩效费用、管理费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未附经费预算或开支范围,不得超出上述范围报销。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代购的设备及药剂费等,下同)到账后,除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要求外,均按以下分配方式执行:

1.属于个人或中介机构促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给予到账经费10%的中介费,原则上应在经费预算中列明。

2.直接费用按预算或开支范围开设经费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

3.间接费用指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统一按到账经费的30%提取,其中10%用于学校管理费支出,20%作为学校配套经费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的绩效支出、水电房租、专家接待费、办公通讯费、出租车费、燃油费等,由课题组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批,科研处(社科处)审核后报销。项目主持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需要校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外拨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票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科研处(社科处)和财务处会签后,由财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关联企业、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结项与奖励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填写《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交由委托方、合作方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到期未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延期或终止的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社科处)推广开发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科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主持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科研处(社科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对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可以推荐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数额可以折算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工作量,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6万元以上(含6万元)不足12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科研项目;

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不足3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6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有关工作量的核算和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绩效考评、分配研究生指标等方面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享有同等待遇。主持或参与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视为主持或参与完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对于跨学科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经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审核后可认定两名项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变相转化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社科处)商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科研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