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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研究处
河南大学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通 知
2017年10月25日 16:18    
汇报人: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222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17〕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不断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增强科研人员的成就感和获得感,结合我校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一)项目预算调剂

第一条 简化预算编制。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以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条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第三条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调整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实际需要直接调整;超过10%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3.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项目负责人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五条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二)劳务费分配管理

第六条 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第七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按学校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八条 劳务费原则上应通过财务代发或转账支付方式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确因野外考古、心理测试等科研实际需要,无法履行转账手续的,在项目负责人保障事项真实性的情况下,可转至代办人卡中或支取现金。

(三)结余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项、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组安排用于后续项目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四)间接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编制预算时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下表。

项目类型

间接费用计提基数

间接费用计提上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500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

500*20%+(计提基数-500)*13%

超过1000万元

500*20%+500*13%+(计提基数-1000)*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50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30%

50万元至500万元

50*30%+(计提基数-50)*20%

超过500万元

50*30%+450*20%+(计提基数-500)*1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500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

500*20%+(计提基数-500)*15%

超过1000万元

500*20%+500*15%+(计提基数-1000)*13%

河南省科技

发展计划
  项目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100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100万元至500万元

100*20%+(计提基数-100)*13%

超过500万元

100*20%+400*13%+(计提基数-500)*10%

省级软件开发类、社科类项目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计提基数*40%

其他专项

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注:如果比例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设立管理费、绩效费用及配套经费三个专户。经费到账后,按相应比例分别拨入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管理费按到帐经费总额核定,在不超过间接费用计提上限的前提下,按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十四条 绩效费用,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对项目组成员的相关激励支出。绩效费用按项目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可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下列比例执行:

项 目 类 型

绩效费用提取比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不超过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不超过1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不超过5%

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不超过5%

省级软件开发类、社科类项目

不超过25%

其他专项

按照其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注:如果比例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配套经费是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费用后,学校配套用于支持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内部报销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合同制专家来访讲学或入职,相关费用按照聘用合同执行;境外专家临时来校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按工作实际需要报销。差旅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河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办法中规定的同级别专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师生因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保证事项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临时用工、住宿、租赁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直接向农户购买免税农副产品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保证事项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

三、科研服务

(一)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

第二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选聘的从事科研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非课题组成员的本校教师、外聘人员、学生均可聘用为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项目和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的配套经费等渠道安排;对于研究型学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研究型学院建设基金等渠道安排。

第二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内部信息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规定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立项信息公开在项目立项批复后1个月内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经费预算等;过程信息公开主要公开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直接费用调整超过10%的,在预算调整完成后1个月内公开预算调整备案信息;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在项目验收结项后,公开项目预算决算信息、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按国家秘密技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教学科研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受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承办的各类会议,各承办单位可根据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举办,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承办的教学、科研等各类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集体研究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各单位存档备案。会议次数、天数、人数由主办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原则上在省会议费控制限额内执行。确因业务实际需要超出控制限额标准的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归口管理报经学校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临时性业务会议,应按归口管理报经学校教学、科研等主管部门审批后召开,按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标准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河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办法执行,支出金额不受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通力合作搞好科研服务工作,激发科研人员活力,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更大发展。本通知由科研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