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重点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强化重点科研机构建设,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培育结构合理的优秀学术群体,理顺科研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逐步由“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变为“研究教学型大学”的目标,更好地完成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科研机构是学校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现科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而在各学院(单位)设立的以科学研究为中心的基层科研组织,其形式为研究所。学校提供业务运转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研究所财务和人事编制相对独立,无行政级别。其日常管理及学科建设是学院(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科研处对研究所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条件
1.学院(单位)应依托省级重点学科点、优秀学术群体或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学位点申报研究所,相近或互补的二级学科应尽可能整合申报一个研究所,必要时在所内按研究方向成立研究室。
2.所申报的研究所应有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和一支学历层次、职称结构、年龄构成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其学术研究在国内同领域应有一定影响;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
(二)设置程序
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和社会需求,在征求科研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提出研究所设置方案。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施行。所依托的学院(单位)应落实研究所的办公场地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管理
1.研究所依附于学院(单位),接受学院(单位)的统一领导。
2.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成员实行所长聘用制。
3.学校凡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的文件应同时发到研究所。
第四条 研究所职责:
(一)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努力造就和谐进取的研究群体,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单位)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本所学术交流活动;
(四)完成由学院(单位)安排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与培养任务;
(五)根据需要向学院(单位)提出设岗建议方案;组织并承担学科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
(六)协助学院(单位)制定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促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
(七)鼓励研究所组织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研究。
第五条 研究所人员:
(一)研究所的人员由本研究方向教师、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可驻所开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所设所长1人、专职研究人员3人左右,所长及专职研究人员可面向国内外招聘,兼职科研人员可以依据研究所的发展需要由所长聘任。两个研究所不能同时聘任一人。鼓励吸引校外高层次人才驻所开展研究工作。校外驻所研究人员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
(三)专职科研人员减免1/2教学工作量,但科研成果的考核标准须相应提高,具体办法通过目标管理责任予以确定。兼职科研人员可承担研究所委托的课题或带省级以上课题驻所,并减免研究工作期间1/3教学工作量。所减免的教学工作量由学院(单位)呈报相关部门登记核算。
第六条 研究所所长:
(一)任职条件
1.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忠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研究所第一学术带头人。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民主作风,办事公正,有宽容精神和合作意识。
5.一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研究所所长。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可作为兼职科研人员驻所开展研究工作。
(二)聘任程序
1.所长由研究所专兼职科研人员推举并经学院(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报请校长聘任。
2.设研究室的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由所长聘任并报学院(单位)和科研处备案。
(三)责任和权利
1.负责建立健全研究所内部管理制度。
2.所长应参加由学院(单位)负责人召集的有关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参与学院(单位)发展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对学院(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3.执行学院(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向学院(单位)汇报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
4.所长应就学科发展问题及时向学校、学院(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组织研究所各类评估考核。
6.负责所属人员业务考核、校内津贴发放、人员聘请、辞退及奖惩。
7.在学院(单位)统筹下引进高层次人才。
8.合理支配学校、学院(单位)分配给本所的各类经费。
9.在国家财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为研究所的科研教学与发展筹集资金。
10.享受学校和学院(单位)为所长提供的所长津贴。
第七条 评估:
(一)研究所每年必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教学任务等方面;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连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一并报学院(单位)和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对研究所进行检查与评估。一般每年检查一次,三年进行验收评估。
(三)评估的依据是学校与研究所及所长签定的目标管理任务书,内容包括研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水平及效益,学术梯队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评估的重点是研究所承担的重大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所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河南大学××××研究所”。
(四)研究所及所长的评估以量化指标为主,结合定性评估,采取研究所自评、主管部门预审、专家集中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终评,评估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认定。
(五)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对评估优秀的研究所,在校内各类资源分配中优先考虑,其所长在选优、出国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所,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和连续两年不能承担研究所建设项目专项课题或省级以上项目的研究所将予以撤消。
第八条
每年学校预算专项资金为研究所提供经费支持。经费分业务运转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两大类,专款专用。每年每个研究所业务运转经费不低于3万元,项目建设经费全校不低于400万元,各研究所可根据具体情况以课题形式组织申报,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立项后予以拨付。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重点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及《河南大学重点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