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技〔2012〕7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教科技〔2012〕711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科技〔2012〕712号)和《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我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规范我校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按照河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遵循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坚持“唯一性、协同性、整体性、先进性、开放性、竞争性”的标准和不断优化、持续支持、滚动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三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特区”管理,旨在推行体制机制创新,在人事、财务、科研、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各项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条件,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应有相应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纳入学校机构名录,并在校内行政事务方面享受与学院、省部级科研机构(中心)同等的待遇。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汰劣”原则,培育期和建设期均为四年。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采取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制度。
第六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立统一的学术和行政决策体系,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中心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
第七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由牵头高校和参与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制订和完善中心章程,处理中心建设和运行重大决策问题,负责聘任和考核中心主任。
第八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牵头高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心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中心理事会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受聘者原则上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如确有需要,年龄可适当延长)。任期四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管理与运行,落实中心建设目标,实施中心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向中心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人事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实行主任负责制、团队负责人制、全员聘用制、待遇协议制,用人多元化、评价国际化、考核团队化、政策特区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以任务为牵引,在“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心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员聘用与流动。
第十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由校内在编专职、市场化聘任专职、校内外短期聘任专职和以任务为牵引临时聘用的兼职等四类人员构成。校内在编专职人员由中心按照相应程序自行选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市场化聘任专职和校内外短期聘任专职人员由中心自行聘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待遇,费用由中心支付;以任务为牵引临时聘用的兼职人员由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或专题项目负责人自行选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待遇,费用由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支配的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中心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为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校内外专兼职人员应保持一定的比例,校外专兼职人员一般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还应当拥有一定比例的国际化背景人员。
第十五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校内在编专职人员设立专职科研岗,并将教学工作量减免至正常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职称评定计划单列;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招聘计划单列,依托相应的博士后流动站自行招聘博士后,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应用型研究机构依托中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六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可自行设立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各类学术岗位并自行选聘,上岗人员受聘期间享受同职级人员待遇。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可自行聘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受聘期间在招生及硕博研究生培养方面待遇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合同自行确定。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深化科学研究体制机制改革,遵循“服务需求、优势互补、协作分工、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整体协同与交叉创新举措,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科学研究的特区,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自主组织科学研究,根据科学研究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业绩考核、科学研究奖励和科学研究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分为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学研究计划,研究计划须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心可自行组织实施各类横向、纵向和自主培育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根据科学研究规划,建立科学前沿项目培育机制,自主设立培育项目。培育项目面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将项目直接委托给知名专家和研究团队。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制定严格的培育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以项目为依托,采取固定和流动的团队组织模式,灵活开展协同研究。项目管理的组织与实施采取以科研团队承担与考核为主的模式。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所有研究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根据使用经费来源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学校在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方面提供优先权,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承担的社会服务委托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依托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试点学校内部人才自由流动机制改革,探索拔尖人才培养模式,自主设立拔尖人才培养岗位,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国际化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施国际化培养计划,围绕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拟开展的新领域和新方向,加大对青年学者的培养模式创新和支持力度,深化与国外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合作,联合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青年学者。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为独立实体招生单位,独立发布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单独划拨研究生招收名额,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接收免试推荐研究生,自主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在学科体系内,实施“硕博”连读,探索“本硕博”长周期培养和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院校联合培养模式。制定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多学科的课程体系和统一的培养方案,倡导导师组合作培养制度,实行研究生课程交叉授课,积极推动协同成员单位的学分互认制度,增加并由导师自主确定在读研究生生活费补助额度。
第六章 资源配置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由政府和协同参与单位共同投入资源,实现各种创新要素和资源的高度汇聚、融合和共享,建立多元化的资源投入机制。整合学校现有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给予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强有力的资源支撑。
第二十八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开放、共享、有偿”的原则,建立公共科技资源信息系统,实现图书资料、数据库、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在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内公开和共享。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划拨专门的办公用房以拓展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和办公空间,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公寓,为来校的协同科研人员提供住房房源。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设置独立账户,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项财务主管,服务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度为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按上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拨付运转经费,同时按上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资金;每年度为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一定额度的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中心运行、体制改革、人才引进和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不得用于自设项目、购买设备、工程建设等。
第三十三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组织编制专项经费预算。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用于中心运行的各种不同渠道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中心运行、人才培养、专家聘任、合作与交流、学术会议经费等。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经费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集中支付和管理。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六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吸引国际创新力量和资源,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建立实质性合作,把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成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建立国际合作模式。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优先享用学校设立的国际合作专项,优先支持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教师和研究生参与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其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培养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以固定、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待遇吸引国际一流研究人员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工作,邀请国际一流学者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作访学研究。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后,须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的依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考核机制。
第四十条
赋予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自主权,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整体业绩目标考核,鼓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探索建立与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接轨的学术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任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内部人员与团队的考核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自行组织实施,人员考核以合同为依据,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双聘人员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由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将其绩效考核结果通报给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第三方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估,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倾斜,并优先推荐认定申报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根据省批复文件刻制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印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