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2〕4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间接费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编制预算时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见下表。(表见附件)
第四条 间接费用设立管理费、绩效费用及配套经费三个专户。经费到账后,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分别拨入配套经费专户、管理费专户和绩效费用专户。
第五条 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管理费按到帐经费总额核定,在不超过间接费用计提上限的前提下,按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第六条 绩效费用,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的相关支出。绩效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计提。
(一)项目研究按进度正常开展,顺利通过中期检查后,课题组负责人按照研究人员贡献提出绩效分配方案,经审批后发放总额的50%;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绩效不予发放。
按进度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发放绩效总额的5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绩效不予发放。对办理延期手续,在一年以内结题验收的,补发绩效总额的50%。对延期一年以上的项目,绩效剩余部分不再发放。
节余部分绩效费用设立绩效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或用于河南大学科研项目基金。
(二)办理绩效支取手续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在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后填写《河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绩效费用发放申请表》,科研处依据财务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材料审核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按《申请表》中“发放方案栏”明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绩效费用通过代发方式转入对应个人银行账户。
(三)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再发放课题组绩效费用,并有权收回已发放绩效费用。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
4.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配套经费是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费用后,学校配套用于支持项目研究的经费,由课题组掌握,用于支付水电气暖和房租支出、办公通讯费、专家接待费、出租车及燃油费等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应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列支,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