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0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1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32号),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新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现就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按照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创新技术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规律,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管理办法,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重视市场评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集中用于亟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科研项目,重点支持有企业参与、科技人员与企业合作的研发项目,大力支持原始性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
2、改革的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大胆创新。
——坚持深化改革与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在深化改革中促进科技发展,在加快发展中营造更加良好的科研环境。
——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河南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方针政策,结合河南科研机构的特点,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要进行整体规划,阶段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3、总体目标:
——力争在5年内,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方式,以提高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能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和创新机制。
——在新型科技体制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体系,多层次、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宏观科技管理体系。
——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显著提高,科技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经济效益和收入大幅度提高。
——培养和造就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二、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方向
4、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可以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和模式,可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也可以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从河南实际出发,把推进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同河南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使其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研究机构(中心),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研机构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积极扶持上市。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
5、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步骤地进行精简和优化组合。大多数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个别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通过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形成一支精干队伍,可以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
6、省科学院、农科院要整体推进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自身优势,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吸纳优势科技力量,完善内部运行机制,逐步发展成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集中精干科研力量,突出优势学科,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依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精干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可持续创新能力。改革运行机制,以项目为载体,建立竞争、流动的科研和人才管理机制。
——要着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园,逐步形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孵化器和辐射源。
——省科学院多数院属研究所、省农科院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属研究所和各类单位都要实行企业化转制,其他院属研究所可转为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简院机关处室和人员,优化结构,提高管理素质,建设一支适应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要求的管理队伍。改革后勤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的企业化、社会化。
7、不具备研究开发条件、多年不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机构不再纳入科研机构管理序列,可转变为民营科技企业,或由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兼并。
8、以社会科学(含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9、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加强科研和教育的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高等院校、与高等院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10、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11、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科研机构转制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视。2006年6月30日前,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免征所得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免征由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各种税费作为国家资本金,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可享受上述政策。转制科研机构创办或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参股比例享受上述政策。
12、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或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其经评估后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减去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对闲置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重大科研成果等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5年内原有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省.科技、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国家资本金返还企业。
13、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原行政主管部门或确认的出资者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省属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认定该中心为省级技术中心。
有关企业对进入本企业的科研机构要认真做好接纳工作,妥善解决其困难,重视发挥其优势,提供科技开发项目及经费等支持,把其作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托力量。
14、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的科研机构,经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1992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中(除国家投入外)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有较大贡献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经省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国有净资产出售的收益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在转制5年过渡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留给企业使用。
15、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推行股份期权制,以吸引人才和稳定队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科研机构的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可作价入股,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可达3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将无形资产的20%—30%以个人股形式按贡献大小奖励给在无形资产形成与开发过程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
16、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转作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机构的项目研究与开发。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国家和省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有关科技计划和基金要向转制科研机构倾斜。科研机构转制后,可享受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可继续按科研单位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17、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国家和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有关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8、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继续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依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非营利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政府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同时,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优选的科研项目积极支持。
19、进入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公用经费低于高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逐步补足。
20、按照建立新型科技体制的要求,对科研机构实行人事制度分类管理。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财政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要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机构,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对单位的人员和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建立竞争;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行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
21、科研机构对实行聘用制以后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统一管理,妥善安置,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社会化安置方式。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走向社会。
22、建立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科技人员的工资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分配政策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搞活内部分配,拉开收入档次;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科研机构高薪聘用高层次拔尖人才。
23、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2001年6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经人事部门批准的在编人员2001年7月 1日前的经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
24、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前的原在编职工(以财政核定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25、企业化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1年6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单位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26、企业化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1年6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6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实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 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7、企业化转制前在编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8、转制后录用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9、按照豫发11999]32号文件规定,要逐年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改变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方式,逐步减少人员经费,增加研究开发专项资金。财政对科学事业的投入,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以项目或任务经费形式下达,用于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活动,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同等条件下向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倾斜。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通知》(豫政 11998]59号)规定的范围,有产业化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强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30、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了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建立科研机构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处理改革中的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员由联席办公会议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联席办公会议各组成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支持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31、省属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科研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指导科研机构制定转制实施方案并审核上报,及时协调解决科研机构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转制工作如期完成。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1年3月31日前报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审核。省科学院、农科院的整体改革方案于2001年3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批。
32、各科研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定团结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自身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33、市、县属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抓紧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